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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首都师范大学

来源:北京教育考试院 2009-8-6 12:02:06

首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条 首都师范大学是北京市属重点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是学校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本校2009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依照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办学情况

第二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分高中起点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高中起点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专科起点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三个层次,有业余和函授两种办学形式

本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各本科层次专业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员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后,均可按相关规定在本校申请获得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学习年限按科类、培养层次及学习形式的不同一般为35年。业余形式的上课时间一般为晚上或周六、周日白天,函授形式的面授时间一般为寒暑假。上课地点在本校校区内或校外指定教学点及函授站。

本校2009年招生计划为3950人,其中专升本计划2220人,高起专计划1500人,高起本计划230人,招生专业(含方向)共计58个。具体招生专业及各专业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培养层次、学习形式、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详细内容见各省级成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或本校招生简章。

第四条 按培养层次和专业类别的不同,本校目前各类专业的参考学费标准如下,实收应以当年市教委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标准执行:

1)高中起点专科:文史、外语类专业17002300/学年.人;理工类专业20002500/学年.人;艺术类专业:3600/学年.人。

2)高中起点本科:20002700/学年.人。

3)专科起点本科:文史、法学、教育类专业20002300/学年.人;理工、管理类专业21002800/学年.人;外语类专业2700/学年.人;艺术类专业4000/学年.人。

第五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均为走读学习,学校不安排住宿。

报考要求

第六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不影响本人及他人学习、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第七条 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层次毕业证书的人员,所报专业原则上应与第一学历所学专业或现在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第八条 报考本校艺术类(高起专、专升本,含第二志愿)各专业的考生应按要求参加本校组织的专业课程统一考试,专业课考试成绩将按有关规定作为录取的条件之一。

各专业考试科目为:

    舞蹈表演专业:形体条件、舞蹈基本功、舞蹈常识、模仿能力、舞蹈组合

    影视动画、电脑艺术设计专业:素描、色彩

    幼儿艺术教育专业:素描、声乐

    舞蹈学专业:形体条件、舞蹈基本功、模仿能力、即兴编创能力、舞蹈作品表现力

    艺术设计(广告设计、电脑美术)、美术学(艺术市场)专业:素描、色彩

    艺术设计(影像艺术与传媒)专业:摄影常识、摄影构图基础

    美术学(书法)专业:书史书论、临摹与创作

    音乐学专业:听辨音、视唱、声乐、钢琴或器乐

本校专业课程考试日期为200991920日,考试地点为校内,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和考场地点以本校专业加试准考证(或考前通知)为准。参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校艺术类专业课程加试报名及考试费标准为:音乐、舞蹈类专业180/人,其他专业100/人。

艺术类考生须于200911310日通过本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站查询本人的专业课考试成绩。

录取办法

第九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学校具有根据各专业达到省级成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人数等实际情况调整专业招生计划数或合并、停办(上线考生数小于30人时)部分专业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录取原则是:在达到省级成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应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范围内,根据招生计划,分专业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或调剂录取。其中艺术类专业在统考总分上线、专业加试合格的基础上,按加试成绩由高到低在招生计划数内择优录取;专升本外语类专业在统考总分上线、外语单科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统考总分由高到低在招生计划数内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加试及专升本外语类外语单科合格成绩由本校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十一条 达到省级成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最低控制线,但不能被本校第一志愿专业录取(志愿专业已录取满额或志愿专业被撤并等原因)的考生,将按省级成人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程序和规定转至第二志愿专业或按调剂志愿由本校或其他院校录取。对第一志愿计划未录满的专业,将录取符合条件的第二志愿或调剂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本校按教育部及各省级成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照顾政策,录取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

新生入校

第十三条 学生录取后,须按本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录取通知书上标定的办学地点报到和注册,并在规定的交费日期之前到指定银行存入本专业学费,对逾期七日未报到、缴费且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者视为其自愿放弃学籍,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保证各项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自行承担因信息填报错误而造成的各种结果。

新生入学后,本校将对已报到新生信息进行全面复查,对以下情况新生,将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并报有关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1)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行为;

2)不能通过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且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本人大学专科或以上层次第一学历毕业证书的专升本新生。

   

第十五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委、各省级成人招生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校没有委托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只在本校招生简章中公布的教学点、函授站和各办学院系设有相应招生咨询人员,招生咨询人员的建议或意见仅供参考,本校不做任何有关录取的承诺。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北京市及本校的相关政策与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校相关信息:

首都师范大学校本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

邮政编码:100048

网站地址:http://www.cnu.edu.cn

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地址:首师大北二区教学楼二层(西三环北路56号)

网站地址:http://crjy.cnu.edu.cn

电子信箱:cnucrzsb@126.com

招生办公室电话:68901570

暑期值班室电话:68901568

培训办公室电话:68902806
  第十九条 本招生章程由本校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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