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2009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依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4号)和有关省、市(区)成人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邮电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首批进入“211工程”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北邮已经成为一所以信息科技为特色,工学门类为主体,工管文理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是我国信息科技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
第三条 教育部院校代码:10013,北京地区招生代码:297。
第四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的在职、从业人员及社会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有夜大、函授学习形式,均为业余学习。函授教育的面授地点在各地函授总站,夜大利用周末时间面授,上课地点在本校校区或在京教学站。
第六条 本校招收的专升本和高起专层次成人高等教育最低修业年限均为2.5年。
第七条 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人员。
第八条 我校招收的专升本层次各专业不设专业课加试。
第九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招生地区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招生计划、分专业按考生第一志愿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学生。
第十条 当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已满额时考虑其第二志愿专业。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录取控制线。经调剂录取后仍不足开班人数的专业不开班予以停办,已上线考生转至其第二志愿或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调整至其他院校录取。
第十一条 按学校所属地的原则,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按北京市有关部门当年审批的标准执行。业余学习者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本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已被录取的专升本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者,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被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室、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本校监督电话:010-82052745。
第十四条 本校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邮政编码:100088。
咨询电话:010-82056326
邮箱:pjdy@263.net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校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