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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10年成考招生章程

来源:北京教育考试院 2010-8-9 17:12:37

 为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6号),结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院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英文全称:Beijing Social Administration Vocational College)

  二、学院国标代码:14139

  三、办学层次:高升专

  四、学习形式:业余

  五、学制:两年半

  六、办学地址:北京东燕郊燕灵路2号

  七、招生专业及计划:

  2010年我院招生专业有:社会工作(文史类)、民政管理(文史类)、假肢与矫形器设计与制造(理工类)三个专业。招生计划150人,各专业均50人。

  八、考生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4、报考我院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含各类中专、技校、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

  九、录取规则:

  1、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导下,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2、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我院将对考生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按招生计划、考生报考志愿确定拟录取名单。

  3、报名人数超出计划数的,将对考生进行必要的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未被录取的由考试院成招办调剂录取。

  4、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拟录取考生名单将在我院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被录取的合格考生将免试入学。

  5、新生入学后,本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6、学生录取后,须按本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录取通知书上标定的办学地点报到和注册,对逾期七日未报到、缴费且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者视为其自愿放弃学籍,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收费标准:

  民政管理专业:第一年:2160元/人;第二年:1990元/人;第三年:1030元/人。

  社会工作专业:第一年:2050元/人;第二年:2080元/人;第三年:1080元/人。

  假肢与矫形器设计与制造:第一年:2460元/人;第二年:2450元/人;第三年:1140元/人。

  十一、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1591719、010-61595416

  学院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邮编:101601

  网站: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学院纪委监察室电话:010-61595450。

  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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