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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2010-5-23 22:44: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人才培养的规程和质量,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二条 凡我院录取的成教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者,必须持有关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二周或请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注册者,学院发给学生证,方取得本院学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注册,并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或第一次面授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交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成教部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参加面授、考试、实践等活动,必须携带学生证。学生证不得转借,防止损坏和丢失,应立即报告成教部,并交款申请补发。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科目采用五级计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及格。考核成绩进入个人档案。 
  第七条 所开课程要进行结业考试。结业考试可在下次面授前进行。 
  第八条 实验成绩单独记载:分及格与不及格两种。凡有实验科目的,该门课程成绩及格其实验成绩必须及格。 
  第九条 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上课、实验、实习等都应实行考勤。考勤结果纳入学生考核成绩。 
  第十条 结业考试前,均须进行参考资格审查。凡因故不能按时参考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成教部或函授站批准方可缓考。凡无故旷课超过某门课程时数三分之一或缺课超过一半,不准参加本课程的考试。 
  第十一条 凡考试舞弊者(含协同舞弊);或擅自旷考者(含考试不交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补考。作弊情节恶劣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检查认识深刻者,经成教部批准,可参加毕业前总补考(作非正常补考)。
  第十二条 期评成绩不及格者,准予下学期参加一次正常补考。凡补考成绩应注明“补考”字样,并记入补考栏内。补考成绩中不再计入小考和作业成绩。

第四章 升级、留级、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第十四条 学生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可以参加毕业前总补考。总补考仍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一年。重修考试不得超过一次,即延长在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者,应予退学。参加非正常及重修补考者,一律缴纳补考费后,方可参加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经补考一次,一学年内累计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仍不及格者,应予留级。若所学专业无级可留的,可跟班试读一年。试读期间各门课程及格,对原补考不及格课程,可参加毕业前总补考。有后续班级的不得随班试读。留级只允许一次。

第五章 休学、退学、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准予休学:(1)因病经县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必须休养半年以上者; (2)因特殊原因,任职单位或学生家长同意休学者。 
  第十七条 休学须本人申请,任职单位或其家长签署意见(因病须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我院成教部批准,方为有效。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超过规定年限,仍不能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应于学年(期)开学前一个月持休学证明来我院成教部办理复学手续,获准后方能参加同专业相关年级学习。若无相同专业或相关年级复学,可予转学或申请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学处理。(1)按本规定不按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2)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面授。(3)一年内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4)因某种原因,所在单位和学院认为不宜继续学习者。(5)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凡作退学处理(包括批准退学和自动退学)的学生,一律注销学籍。 
  第二十一条 批准退学、自动退学的,可根据修业年限和学习成绩(至少满一年,且经考核各科成绩合格者),发给学习证明书。学习不满一年而作自动退学处理的不发给任何学习证明书。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二条 一般不得转专业,但确因特殊原因而致使学习不一致者;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可申请转专业。需转专业的应于学期开始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报我院成教部批准。转专业原则上从新专业一年级学起。学习已满一年者,不得转专业,原则上文理科不得互转。 
  第二十三条 特殊原因须转学者,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本人申请,报我院成教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政治思想表现好、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遵守我院的规章制度,学院将给予表扬或奖励,奖励办法见《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奖惩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院或函授站(点)规章制度或犯有严重错误,视情节轻重,参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的,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凡受到学院表扬、奖励或处分的有关材料均入学籍档案。

第八章 毕 业

  第二十七条 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及格,毕业鉴定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毕业鉴定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和学习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 修业期满,有一至二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只发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重修一年,重修考试及格者可发给毕业证书。经重修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再延长重修年限。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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