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申请资格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各类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有关规定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学士学位。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特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成人本科高等教育学习,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各项要求,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参加全省和学校组织的申请学位课程考试,考试成绩一次性达到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