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20分:
1、获得盟、市级党委、人民政府、自治区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模范党员、模范教师(班主任)称号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自治区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蒙古族和三个自治旗以外的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7、三十一个边远旗县的考生。
8、年满25周岁以上的考生(1987年8月31日前出生)。
其中蒙古族和三个自治旗以外的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同时具备1、2、3、5、6、7、8条件之一者可再照顾10分,累计为30分。其它符合多项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照顾分值不得累加。只享受照顾分值中最高的一项。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10分:
1、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以外的其它少数民族考生。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
十五、录取时间与程序
1、录取工作在自治区教育厅的领导下,于11月20日以后开始,并于12月底前结束,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2、高中起点升本科、专科起点升本科同为第一批录取,高中起点升专科为第二批录取。录取新生由招生院校在网上根据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按录取批次和考生志愿顺序提供的各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名单,初拟录取意见,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审核后,由招生院校负责按审核确定后的录取名单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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