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绩 |
100 |
90 |
80 |
70 |
60 |
60分以下 |
绩点 |
5 |
4 |
3 |
2 |
1 |
0 |
其中60分以上考核成绩每增加一分,相应绩点增加0.1分,如86分对应绩点为3.6分
平均成绩绩点=∑(课程学时*课程绩点)/∑课程学时
第八条 学生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一学期随机抽查旷课3次以上者、全学期缺交作业达1/3以上者,该课程平时成绩记零分,同时由继续教育学院视情况予以处理,处理方式包括不准其参加期末考试或视其期末考试成绩无效。
凡缺实验、大作业、课程设计者,虽可参加考试,但应补齐上述环节并通过考核,方能获得该课程总评成绩。
学生应根据课程教学要求,按时将平时作业交给任课教师批改。教师批改后予以评分,并记载成绩。凡未按规定时间交批作业者,任课教师可不予批改和登记。
第九条 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因特殊情况而不能参加本学期部分或全部课程的结业考试者,必须事先凭单位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经函授夜大部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视为旷考,其成绩以零分计。缓考时间及成绩记载方式均与一次补考相同。缓考未通过者只能参加二次补考。
第十条 凡课程考核未通过者(含缺考),给予补考机会两次。第一次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左右进行,第二次补考安排在教育部规定学制的最后一个学期进行(毕业班最后一个学期所学课程的二次补考安排在下一学年初进行),补考成绩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需补考者,应按要求参加函授夜大部组织的考试,如有缺考,按自动放弃该次补考处理。补考不得申请缓考。二次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
第十一条 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并根据《上海海事大学夜大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则(暂行)》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门课程必须重修或在留级时修读。
第十二条 重修课程必须在该班毕业后进行。学生应在毕业前一个月向函授夜大部提出重修申请,经同意后统一安排。学生申请重修的课程,必须是该学期开设的课程。在有效修业年限(正常学制年数加两年)内,不及格课程的重修可不计重修门次,已经通过的课程重修总门次不得超过两门次。重修课程要求及成绩评定均与正常上课一致。重修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一次补考。
第十三条 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完成,而每一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一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习、实验)和毕业设计(论文),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分别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如已学过现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某些课程(含实习等教学环节),并取得相同时数、相同层次以上该课程的合格成绩,或已取得相关证书,可在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4至16周内向函授夜大部申请免修。提交申请同时需交验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批准后,方可免修。免修课程的总学时数不得超过现行教学计划中课程总学时数的20%,因留级原因的免修除外。具体规定详见《上海海事大学夜大免修规定暂行办法》。
三、升级和留级
第十五条 学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含因作弊不能补考课程)累计达到270学时以上者,予以留级;反之,予以升级。留级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两次者予以退学。
第十六条 凡留级学生均须于办理留级手续时按新班级的收费标准重新缴纳学费。留级的学生应执行新班级的教学计划,修读不及格课程;已通过课程可提出申请,经函授夜大部批准后不再修读。如有课程未曾学过,应予补修。留级后无后续班级的学生,在未达到退学规定前,允许跟原班级试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