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录取政策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
宁夏教育考试院成招处审核,可免试进入相应层次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在出具自治区体育局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后,可免试入学。
3、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经自治区体育局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照顾50分(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可照顾30分),由学校择优录取。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照顾20分,由学校择优录取:
(1)获得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自治区各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和自治区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工、青、妇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的获得者。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人民警察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考生。
(6)回族考生,其它少数民族考生。
(7)固原市五县及海原、同心、盐池、红寺堡开发区四县(区)考生。
(8)年满25周岁(1983年8月31日前出生)以上人员。
(9)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10)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其中,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或回族考生满足上述 ⑴、⑵、⑶、⑺条照顾政策之一的可再照顾10分,累计照顾30分;其它符合两项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