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复核、体检和公示
复核、体检和公示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资格复核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笔试准考证和网上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对复核、体检不合格或放弃者,在报考人员中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进行一次性递补。体检合格人员名单在市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期三天。
八、签约聘用
考试、复核和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经培训合格后,由聘用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安排上岗。
九、其他事宜
符合条件的尚未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未进行失业登记的报考人员请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具体事宜咨询当地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030157(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0566-2617344(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考务咨询电话: 0566-2617053(市人事考试中心)
监督举报电话: 0566-2039903(市人社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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