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监督检查
为增强考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报考者和社会各界对考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考录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加大考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组织和参与招录工作的有关人员违反招录工作原则,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违反考录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通报所在学校或单位等处理。对违反考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公告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服务和监督举报电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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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0566-2088317;
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面向社会的政策咨询,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咨询联系电话:0566-2088170。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