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
以考生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办法计算总成绩(计算公式: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次序,按照与各职位1.5: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原则处理),出现体检不合格人员时,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次序依次递补,最后一名总成绩相同时,总成绩相同者均参加体检。体检严格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相关规定组织。
(六)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市纪委监察局对其政治思想、工作业绩、现实表现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若因考察对象不合格出现缺额,由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是否递补。
(七)确定拟选调人员和公示
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选调人员,拟选调人员要分别在原任职机关和市纪委监察局公示5个工作日。
(八)试用期
公示期满,对无异议的拟选调人员实行半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报市纪委常委会同意,办理调动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选调资格。
本简章由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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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下半年中共重庆市纪委 重庆市监察局选调工作人员资格复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