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业测试及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专业科目测试及面试,专业科目测试采用笔试方式进行,总分100分;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总分为100分。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依次排名。
专业科目测试及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
1.体检对象根据专业科目测试和面试的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经确认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的,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总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对象。
2.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费用由体检人员自理。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我院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3.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察
1.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考察人选。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的,按该岗位应聘人员的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其中同意聘用的考核小组成员不足考核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者,不得递补为考察人选)。
2.政审主要考察审核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遵纪守法情况、学习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复查其资格条件。
(七)公示
考察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拟聘人员,在市科委网站(http://www.ctin.ac.cn/)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http://www.cqhrss.gov.cn)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八)报批聘用
1.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员,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2.经审批同意聘用人员,由我院与之签订《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善聘用手续。
3.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五、招聘纪律
公开考核招聘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简章由重庆市中药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