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报名时间地点:
第一批报名时间为2010年4月7日至12日,报名地点为泉州开发区党工委党务工作部(泉州开发区招商大楼七楼,联系电话:0595-22353028。
第二批报名时间为2010年4月23日-5月6日(5月1日至3日放假不接受报名)。根据《关于2010年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考试笔试工作安排的通知》(闽教考务(2010)1号)精神,应聘人员报考时应先进行资格审查,请应聘者携带相关资料先行到开发区进行资格审查(地址:泉州开发区实验学校四楼会议室,咨询电话:0595-28270065),资格审查通过后到鲤城区招考中心进行报名(地址:泉州市中山北路46号,联系电话:0595-22766468。)
㈡报考收费:第二批教师招聘考试考务费收取,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应聘人员报考缴费后,不论是否在该考点参加考试,所收费用不予返还。
㈢报名时应携带的材料:详见附件一。
四、招聘工作安排
第二批公开招聘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笔试。
笔试时间:教育综合知识考试:5月29日上午9:00~11:00。专业知识考试:5月29日下午3:00~5:00。
笔试内容为"教育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两科卷面总分各100分。"教育综合知识"是每位应聘者必考科目,"专业知识"由应聘者选择报考的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教育综合知识考试成绩×40%+专业知识考试成绩×60%。笔试成绩于6月下旬在省自考办相关网站公布,应聘者凭个人身份证号码和准考证号码双重验证后可以查询个人笔试成绩。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以招考职位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初中历史、数学、物理、信息技术,小学语文、数学、英语、品德与生活、科学、综合实践及心理健康教育等科目的面试采取现场片段教学方式进行;小学体育、音乐、美术科目的面试采取片段教学和技能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上课成绩占60%,技能测试成绩占40%。
考生最后成绩=考生的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3、体检。体检按《福建省申报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及办法》的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或自动弃权的,在进入该职位面试人选中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4、考核。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核,考核主要采取查阅个人档案、个别谈话、调查了解等形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聘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学业成绩等。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5、聘用管理。根据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拟聘人员面向社会公布招聘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在泉州教育信息网(www.qzedu.cn)、泉州人事网(www.qzrs.gov.cn)、泉州开发区实验学校网络平台(www.qzsyxx.com)公示一周。公示结果无疑义的聘用人员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或在职人员的调动手续。
2010年应届毕业生必须于公示结束时提供毕业证书和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逾期不能提供毕业证书和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者,即取消聘用资格。
新聘教师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方予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五、其他事项
㈠应聘人员只能报考招聘职位中一个岗位。
㈡应聘人员若不能按要求提供报名所需资料、或者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㈢未尽事项详见报名地点公告或招考简章,本公告由泉州开发区党务工作部(人事劳动局)、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㈣相关招聘信息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泉州教育信息网(www.qzedu.cn)、泉州人事网(www.qzrs.gov.cn)、泉州开发区实验学校网络平台(www.qzsyxx.com)
附件一:应聘人员应提供和携带的材料
泉州开发区党工委党务工作部
泉州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2010年4月7日
附件一:应聘人员应提供和携带的材料
一、第一批选调教师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师工作证(或教育部直属6所高校学生证)、教师资格证书;
2、县(市、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应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应由当地县级或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签署"确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证书;
3、专业要求证书或证明;
4、教育部直属6所高校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
二、第二批公开招考在职教师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身份证和1寸照片2张(同时应再准备1张待体检时使用);
2、教师工作证;
3、教师资格认定证书;
4、专业要求证书或证明。
三、第二批公开招考应往届毕业生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身份证和1寸照片2张(同时应再准备1张待体检时使用);
2、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非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
3、学校出具的教师资格认定证书;
4、专业要求证书或证明。
以上提供的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则一律取消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