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试
1. 笔试主要测试报考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文字材料写作水平等综合能力,满分为100分;
2.笔试时间:见《准考证》;
3.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三)面试
1.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2.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仪表举止、综合分析、逻辑思维、语言表达、临场应变等能力,满分为100分;
3.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面试结束后,统计并公布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四)考察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每个岗位按1:1.5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由省检察院政治部统一派出考察组,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全面考察,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核审查。考察工作结束后,由省检察院党组根据考察情况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五)体检
体检标准按《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如在体检环节出现不合格者,按照总成绩和考察情况依次递补。体检合格人员,由省检察院党组会研究决定后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