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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2012年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9-29 11:50:4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和《关于开展我市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2〕133号)精神,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现就我市2012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受理申报时间为2012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不含节假日)。今年继续在南山区试点设置我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第二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南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南山区区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龙华新区区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初级资格委托宝安区评审,大鹏新区区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初级资格委托龙岗区评审。

二、我市中学正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暂不予受理申报。按照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精神,我省2009年开展的中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纳入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中统筹安排;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的有关文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另行印发。

三、根据“事业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的要求,各用人单位应结合岗位情况择优推荐高、中级教师资格评审,各评委会严格控制评审通过率,提高评审质量。对评审质量存在问题的单位,将视情况予以整改、通报或撤消委托评审权处理。

四、凡按政策需要免考计算机、减免班主任工作年限的,需填报《深圳市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计算机免考核准表》或《深圳市中小学教育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减免班主任工作年限核准表》,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交至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原则上由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集中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各区属单位申报初级资格评审的免考事项由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同意后,方可按政策减免。办理时间为2012年10月10日至11月5日,逾期不再办理。持有2010、2011年办理的有关减免和核准证明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办理。

五、深圳市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今年暂不在我市职称申报系统上申报,具体申报事项由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根据省、市年度评审文件的有关要求另行通知明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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