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准考证。
准考证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印制、发放,领取时间、地点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五、笔试。
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不足3:1的,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划定最低控制线,并在笔试前书面通知应聘者),采取闭卷形式,成绩满分为100分,考题范围为招聘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笔试时间见各招聘单位招聘岗位列表,考试地点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
六、面试。
是否面试由招聘单位决定。决定面试的,面试实行百分制。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即:总成绩=笔试成绩×70%+面试成绩×30%)。面试人选按报考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2:1确定。面试成绩现场公布。面试时间、地点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
七、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文件执行,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医院进行。
八、成绩公布及拟聘人员公示。
成绩公布、拟聘人员公示将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发布公告的网站进行,同时在招聘单位明显位置张贴。
九、聘用。
公示后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兑现相应待遇,并按规定办理户籍迁转等相关手续。
2012年9月30日前未取得"毕业证"的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和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不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