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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辅导之刑事诉讼法常识

来源:fjzsksw.com 2010-1-27 10:41:10


  45. 下列哪一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A.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
  B.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
  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
  D.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答案及解析:C
  考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
  详解: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即“犯罪人+犯罪行为”。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不是可以单独地、直接的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它的含义是指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的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所实施的。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结合本题目,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并不能单独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A属于间接证据;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由于该陈述只涉及到犯罪的危害后果(犯罪行为),并没有指出谁是犯罪人,因此,只揭示了部分案件事实,并没有揭示主要犯罪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D中的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该结论也只能证明被告人到过现场,并不能证明他曾经投过毒,因此也是间接证据。C中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该录像揭示了案件的主要事实,即有犯罪人也有犯罪后果(也即犯罪行为),因此属于直接证据。
  评论:难度适中,本题目是一个理论性比较强的考题。在掌握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时,注意与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的区分相区别。
  46. 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
  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于段
  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
  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
  答案及解析:A
  考点: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差异与共同点
  详解: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根本性差异表现在性质不同。司法拘留是一种排除性措施,是针对已经出现的妨碍诉讼活动的严重行为而采取的。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据此,BC都是错误的,它们没有区分三种拘留之间的性质,A的表述是正确的。另外,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刑诉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诉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诉法第六十条,以及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拘留一般依法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所以D也是错误的。
  评论:这是一道跨学科的、综合性很强的考题。这需要考生在复习时,以考点为标准予以整合、归纳。
  47. 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
  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
  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答案及解析:D
  考点:强制措施的变更
  详解:本题目考察的是强制措施的变更,是采取取保候审但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同时,常某涉嫌的投毒杀人案,可能会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诉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因此,对常某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评论:虽然强制措施的变更问题比较复杂,但该题目由于涉及到的知识点比较单一,相对简单些。
  48. 某县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孙某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不适用刑事诉讼法
  B.尽管在侦查阶段孙、李已就赔偿达成协议且孙已给付,法院仍然可以受理李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C.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检察机关决定查封被告人财产
  D.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不论是否当庭执行完毕,审判人员都必须制作调解书
  答案及解析:B
  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详解: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由于附带民诉的“附带性”,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文的规定;又由于附带民诉的本质是一种民事诉讼,对于刑诉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A是错误的。其次,关于附带民诉的调解问题,注意三方面问题:调解的阶段、调解书的制作以及调解后的反悔问题。该题目全部考察到了。根据高法解释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据此,附带民诉的调解在侦查、起诉与审判阶段都可以进行,而法院的调解则具有终局性,前两者则不具有该法律效力,因此,B显然是正确的。根据高法解释第96条的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D是错误的,附带民诉的调解不必然制作调解书。第三个问题,根据高法解释第9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所以,题目中的C“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检察机关决定查封被告人财产”显然是错误的。背后的原理在于,附带民诉的本质是民事诉讼,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理应不能介入财产的查封问题。
  评论:本题目涉及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系列问题,比如适用法律问题、附带民诉的调解问题、财产查封问题,稍有不慎即可能出错,因此,相对比较难。因此,笔者建议考生,对某些知识点一定要归纳、总结。
  49. 高某以诽谤罪将范某起诉至某县法院。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属本院管辖,该案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应予受理。但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中止审理
  B.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C.宣告范某犯有诽谤罪并处以刑罚
  D.将案件交公安机关查找范某下落
  答案及解析:B
  考点: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详解:本题中,高某以诽谤罪将范某起诉至某县法院,根据高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就暗示了本案是一个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处理,高法解释第188条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本案的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恰恰符合第五款的规定,因此,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B是正确的。考生还需要注意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本案是公诉案件,遇到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的情况,结果则不同。根据高法解释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公诉案件经审查后,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评论:本题目难度不大,但注意其中的陷阱——本案是一个自诉案件,而如果是公诉案件,结果则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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