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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辅导之商事法常识练习题

来源:fjzsksw.com 2010-2-1 16:17:37

 

  21. 金华有限公司与宏奇批发商城等5家发起人商定,共同投资组建一家以健身、娱乐为主营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规定,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组建该公司,这些发起人至少要出资多少作为注册资本?

  A.10万元

  B.350万元

  C.50万元

  D.1000万元

  答案及解析:D 依公司法第74条、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故选D.

  22. 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A.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B.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

  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答案及解析:A 海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3. 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满18)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

  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

  B.应由其妻进行清算

  C.应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进行清算

  D.应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答案及解析:D 个人独资企业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以投资人为其清算人。但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资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

  24. 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

  A.应由刘补交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

  B.应由张补交20万元,刘、关承担连带责任

  C.应由刘、张各补交10万元,关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刘、关各补交10万元,张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及解析:A

  考点: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

  详解:《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表面上出资不实的是张,但张的房屋价值40万元,实际上已完成了其出资义务,而真正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是刘,所以应该选A.

  评论:本题比较简单,是常考考点,并没怎么绕弯。

  25.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

  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A.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

  B.清算组成立次日,将公司解散一事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发出公告,一周内全体债权人均申报了债权,随后清算组在报纸上又发布了一次最后公告

  C.在清理公司财产过程中,清算组发现设备贬值,变现收入只能够清偿75%的债务,遂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剩余债务转由股东甲负责偿还,清算继续进行

  D.在编制清算方案时,清算组经职代会同意,决定将公司所有的职工住房优惠出售给职工,并允许以部分应付购房款抵销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答案及解析:A

  考点:公司清算

  详解:《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依照前条第()项、第()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其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由此应选A.

  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由此不选B.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由此不选C.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由此可见,公司的财产应该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后,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所以D的做法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不合法。

  评论:本题虽是单选题,却比较难,主要是因为涉及了好几个法条,且这些法条的内容都较复杂,不易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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