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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辅导之民事法练习题

来源:fjzsksw.com 2010-2-3 14:32:30

 

  61. 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代耕之田

  答案及解析:D

  考点:不当得利

  详解:A中不当得利者为债务消灭的甲。B中乙的得利并无不当。C中货币占有即所有,该货币的支付为正当的履行,非不当得利。

  评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基本类型,属于司考常考考点,在掌握了构成要件后,并

  没有太高难度。

  62. 甲公司于65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10,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15,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于65成立

  B.买卖合同于610成立

  C.买卖合同于615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及解析:D

  考点:缔约过失

  详解:以合同书订立合同,自合同书订立之日起合同成立,故合同尚未成立,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乙出尔反尔,故意导致合同不成立,属于恶意磋商。

  评论:合同成立与否是判断缔约过失的一个根本标准,也是常常混在一起迷惑考生的陷阱。

  63. 甲、乙按20%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了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答案及解析:C

  考点:优先购买权

  详解:住房的共有人与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的丁虽为转租,但已获同意,该租赁合同拘束承租人和出租人,故基于租赁合同享有优先购买权。

  评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是司法考试百出不厌的题型,只不过加了一项合法转租的迷惑项而已。

  64. 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

  B.王某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其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C.王某应支付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D.王某应与商场分摊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答案及解析:A

  考点:试用买卖

  详解:试用期的买卖,合同订立权由试用人享有,没有约定使用费的,不负支付使用费的义务。

  评论:试用买卖作为一种特殊买卖,经常被司考考到,以前有过不定项选择。常考的考点无非是试用期、形成权、试用期间的权利、风险、孽息、费用等。

  65. 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

  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

  答案及解析:B

  考点:无因管理

  详解: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仅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故免责。其占有为善意占有,返还以现存价值为限,即600元。但发生费用100元由被管理人承担,扣除后为500元。

  评论:无因管理的效力是基本考点,必考内容,必须掌握。

  66. 甲公司2000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哪一项构成侵犯该专利的行为?

  A.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B.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C.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D.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答案及解析:B

  考点: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详解:《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为制造、销售和进口,而不包括使用和许诺销售。由此只能选B.

  评论:本题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主要在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比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内容要窄,部分考生可能没有注意到。

  67. 甲网站与乙唱片公司签订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按约定支付

  报酬后,即开展了网上原版音乐下载业务。对甲网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是合法使用行为

  B.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不是取得录音制作者的许可

  C.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还须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虽然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必须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答案及解析:C

  考点:信息网络传播权

  详解:《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财产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由此应该选C.

  其实C的内容在《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中有更为直接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31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评论:本题偏难,因为一般考生在复习时都注意不到表演者也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在复习过程中注意总结归纳的话就会发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最为广泛,包括了作者、表演者和音像制作者。

  68. 某歌厅购实了若干正版卡拉OK光盘后,未经任何人的许可,直接将该光盘用于其经营活动。对该歌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合法使用

  B.合理使用、

  C.法定许可使用

  D.侵权行为

  答案及解析:D

  考点:机械表演权

  详解:《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权中的表演主要包括活表演和机械表演。活表演指舞台上演员的活生生的表演,而机械表演则指用CDVCDDVD等机器来将作品表演出来的行为。本题中歌厅的行为即属于机械表演,同样应征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评论:本题来源于近两年的热点问题,即中外二十多家音像公司指责全国一万多家卡拉OK歌厅侵权事件。该事件的关键是看卡拉OK光碟中的MTV是属于作品还是属于音像制品,若属于作品,则歌厅侵权,侵犯的即是音像公司对于其作品的机械表演权;若属于音像制品,则歌厅不侵权。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卡拉OK歌厅若未经音乐作品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则无论该MTV属于作品还是音像制品,歌厅都侵犯音乐作品作者的表演权。

  本题很难,因为机械表演权只在理论性较强的教科书中出现,单看法条是掌握不了的。

  本题得分率低将不意外。

  69. 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

  B.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权

  C.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

  D.侵犯了该演员的复制权

  答案及解析:C

  考点:肖像权、商品化权

  详解:本题选ABD都不合适,选C虽然勉强但却是相对正确的答案。实际上这里的权利应称之为商品化权,属于近年来讨论的新型知识产权之一种,在本题中即是利用表演形象牟利的权利。

  评论:本题较难,由于C项并不贴切,如果考生再对发表权、表演者权和复制权

  掌握得模模糊糊,那太容易选错了。

  70. 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

  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

  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答案及解析:A

  考点:摄影作品所牵涉到的著作权和其他权利

  详解: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归摄影师所有,因为摄影作品属于委托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是在摄影作品上还存在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未经许可的使用仍可能侵犯这些权利。本题中就属于侵犯了模特的隐私权的情形。所以选A.

  评论:本题偏难,不少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并没有细想过摄影作品上诸权利的归属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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