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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系统13个招聘单位加分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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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最高加分 |
标 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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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荣誉 奖励 |
25 |
国家级 |
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先进(优秀)加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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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
1、国家教育、卫生、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授予的先进(优秀)加6分;2、自治区党委、政府评选的先进(优秀)加6分;3、其他省部级奖励、优秀作品奖、科技进步奖加6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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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厅级 |
1、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先进(优秀)加5分;2自治区教育、卫生、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授予的先进(优秀)加5分。3、教育厅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加5分,广西广播电视学会授予的广播电视优秀作品奖加5分,市级科技进步奖加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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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处级 |
1、市教育、卫生、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评选的先进(优秀)加4分;3、县区委、县区政府评选的先进(优秀)加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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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作 经历 |
20 |
每满一年工作经历者加2分,最高不超过2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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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职务 |
7 |
2009年担任招聘单位中层领导正职者加7分,担任招聘单位中层领导副职者加6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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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职称 |
8 |
1、具有中级职称以上资格者加8分; 2、具有初级职称资格者加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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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班主任、年级主任、教研组长 |
5 |
在招聘学校担任班主任、年级主任、教研组长者(含曾任),每年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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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照顾加分最后得分由1-5项的得分相加组成。 2、荣誉奖励加分分为四个层次,如同时获多个层次奖励的,可累计加分,但每个层次只得加分一次。 3、对2008年12月底前已受聘于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系统十三个招聘单位的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加分,其加分条件仅限于在现招聘单位有效(职称加分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