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体检
面试结束后,根据笔试、面试总成绩按计划遴选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同一职位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列为体检对象。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标准按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者自理。
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从进入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四)公示
根据笔试、面试、体检情况,由省检察院党组研究确定拟遴选人员,并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遴选试用及考察
经公示期满无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确定为遴选对象,到省检察院机关试用半年。试用期满后组织考察,着重考察其德、才表现及工作实绩。考察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要求,发布考察预告、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审查档案、了解廉洁自律表现及撰写考察材料等。对考察不合格的,取消遴选资格,返回原单位工作。
(六) 办理调动
试用期结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报省委组织部,办理调动审批手续。
本公告由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51)6697730、6697733
监督电话:(0851)6697741、6697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