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核
根据考生总成绩与计划考调人数1:1比例确定列入考核对象(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确定考核对象)。考核工作由考调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如遇自动放弃或考核不合格的,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察考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考核不合格人员,不能列入拟调动人员。
八、调动
经笔试、面试、考核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调动人员。由考调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调动手续。考调单位要与调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人事部门进行合同鉴证。实行试用期半年,半年结束后由用人单位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退回原单位。
九、纪律监督
考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考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十、其他事项
本简章由考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考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咨询电话:0857-3223848,3222357(县政法委)
0857-3232881 (县人社局)
监督电话:0857-3222778(县监察局)
附件:1、职位表(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