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核
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核对象。由县物价办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奉公等情况进行考核。学生以学籍档案为主要内容;下岗人员以在户籍所在地的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在职人员以在原单位的现实表现、年度考核和档案为主要内容。
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生的聘用资格:
(一)有犯罪前科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二)有政治、经济或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三)发现有其他较严重疾病;
(四)不符合报考职位资格条件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七)其他不能聘用的情况。
六、聘用审批
经笔试、技能测试、体检、考核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县财政局招聘领导小组在招聘地点公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县财政局填写《聘用审批表》(每人一式3份)并附接收意见、考核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聘用手续,合同期间,实行2个月试用期。
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有录(聘)用(劳动)合同的,在新单位正式聘用前,须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关系。
七、待遇
按黄党办发〔2012〕69号文件执行。
八、纪律监督
(一)本次招聘工作严格按照有关纪律和要求执行。
(二)在履行招聘工作的命题、评卷、监考、体检等职责及办理其他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主动回避。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视其情节轻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为了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客观性,凡发现并经查实考生在报名、考试、体检、考核、聘用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招聘工作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九、本方案由县财政局解释。招聘领导小组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855-2432155 县财政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0855-2469578 县纪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