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察内容及标准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现实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在考察中还需进一步核实考生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
根据《简章》规定,在考察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察政审不合格,由招聘单位报经市招聘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该职位不再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2008年5月28日以来招录到我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及2008年5月28日以来招聘到我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至2013年5月28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8、报名时虚构或隐瞒个人工作单位、学历资格、政治面貌等相关身份信息获取报名资格的;
9、截止到政审考察时未能提交招聘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对于进入政审考察阶段的2013届高校毕业生,提交招聘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时间推迟至2013年9月30日,逾期不能提交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视为政审考察不合格。)
10、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1、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2、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或经市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人员。
八、政审考察方法
考察工作按照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定性评价、量性分析,保证考察的全面性、公正性;可采取个别座谈、倾听周围同志意见、查阅档案的方法进行。考察组要对考察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撰写结论性的考察材料,同时填写《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考察定性意见(建议聘用或建议不予聘用)等。考察结束后向招聘办汇报工作情况并将考察材料报送招聘办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