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对象:
1、受纪律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犯错误曾被工作单位开除的;
4、违反计划生育的;
5、因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或政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论的;
6、招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
八、公示
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各个阶段工作完成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高级技校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应聘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九、审批聘用
拟聘人员按规定报批后,学校则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试用期一年,已参加工作的人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签订聘用合同,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废除相关手续。
联系人:曾主任、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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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