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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3年公安边防总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简章

来源:2exam.com 2012-12-20 10:39:25


  6、正式入警后,未婚的每年享受30天探亲假,已婚且夫妻两地分居的每年享有40天探亲假;已婚且夫妻同地的,除享有法定节假日外,每年还有20天的公休假。
  7、按照规定离职培训、进修、休假、探亲、治病疗养期间,工资照发。
  8、现役干部的其他待遇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筛选淘汰
  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按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退回原学校: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7天前征得海南公安边防总队政治部同意;
  ②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三证不全的;
  ③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或提供虚假档案材料的;
  ④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⑤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⑥因个人原因出现其他不适宜在部队服役情况的。
  2、岗前培训淘汰。接收对象在培训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承训单位综合考评后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的,予以淘汰。
  3、见习期间淘汰。接收对象在见习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部队工作,予以淘汰。
  在下达首次任职命令前,无特殊理由本人强烈要求退出现役的,由接收单位按规定收回培训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后,经公安部政治部批准,撤销入伍手续,退回原籍或毕业高校。
  七、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55号(570208)
  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
  联 系 人:孙警官
  联系电话:0898-66195260
  本简章由海南公安边防总队政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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