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聘用人员的管理和待遇
(一)聘用人员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由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为五年(服务期限不满五年者每年应缴一千元违约金)。聘用期满,因工作需要和考核称职可续聘,连续两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聘用期内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者,解除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聘用资格。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调动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二)聘用人员列入事业单位编制,由县财政全额发放工资。聘用人员工资、福利按县人社局有关规定办理。由用人学校优先提供住房;聘用期间每年二次探亲假的普通交通工具往返路费由县财政给予报销;在聘用期内报考教育硕士研究生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定,并由学校在学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补助。
(三)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报到,无特殊理由不服从安排、不按时到学校报到上课者,取消聘用资格。
七、有关要求
(一)教师招聘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关系到每个参聘者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学校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这次招聘工作,精心组织,严肃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要充分发扬民主,积极监督支持。
(三)各有关单位及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实现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在命题、资格审查、考试、聘用等工作中的舞弊行为。在招聘过程中,凡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法律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本方案由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思源实验高级中学教师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及乐东黎族自治县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和解释(联系电话:0898—85529009)。
附件:
1、海南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登记表
2、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2013年招聘思源实验高级中学教师报名资格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