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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南平顶山市事业单位招聘笔试考场规则和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来源:2exam.com 2013-8-24 16:48:14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执行)

    一、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政府人社部门组织的各类招聘(录)考试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政府人社部门组织的各类招聘(录)考试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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