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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武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考场规则及考生违纪处理办法

来源:武汉市人事考试中心 2009-3-13 12:02:28

2009年武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考场规则及考生违纪处理办法 
 
  一、考生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查。二者缺一不得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背包、书刊、通讯工具(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主动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严禁将上述物品带入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不得使用计算器答题。
  三、考生应携带钢笔、2B铅笔、塑料橡皮、圆珠笔进入考场和考试座位参加考试。
  四、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发现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试题、答题卡字迹模糊、漏印、错印、有皱折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五、考生应当按照要求用蓝色、黑色、篮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或答题卡的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凡姓名、考号漏填或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以及在密封线以外填写姓名、考号或作其他标记的试卷一律作废。
  六、考生在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结束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直接等待参加专业知识考试。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七、第二场专业知识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反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检查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果考生在考试开始60分钟后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前交卷,也应执行本款规定。
  八、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九、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座位坐错、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错误、未在规定位置答题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十、考生在考试期间凡违反考场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考试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纸条;
  2、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答卷让别人抄袭;或有意在答卷中做标记;
  3、考场内使用通信工具或请人代考;
  4、撕毁试卷或答卷;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
  5、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
  6、侮辱、诽谤、诬陷、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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