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试:
1、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5:1,如有职位未满5人,可从兼报该职位的人员中进行调剂;调剂后仍未达到5:1的,经遴选单位申请、市公开遴选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将开考比例放宽至3:1;调剂后仍未达到3:1的,取消该职位遴选计划。
2、笔试科目(见附件1)。
3、笔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二)面试:
1、面试主要测试综合素质,不再测试专业科目。
2、面试前对进入面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
3、面试人员根据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如因主动放弃、取消面试资格等原因产生的空缺名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如有职位面试人员达不到3:1比例的,取消该职位遴选计划。
五、考察
1、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序(考试综合成绩小数点后保留3位数,综合成绩出现并列时,以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按考察人数与遴选职位2: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员名单。
2、由遴选单位组织考察,主要考察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3、因考察不合格的,在同一遴选岗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