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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务员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来源:湖南省人事考试院 2009-3-15 9:54:53

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一、笔试期间,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二、笔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纪行为。

    (一)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任何标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四)偷看他人答题,或者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五)夹带资料,偷换试卷,传递纸条或其他物品的;

    (六)不符合报考条件而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证件者;

    (七)请他人替考的;

    (八)未按规定,携带笔试禁用的设备或工具至座位的;

    (九)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试卷作答情况与他人雷同的(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十一)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二)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对于应考人员的严重违纪行为,一律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且应考人员在5年内不得再报考公务员;对于应考人员的其他违纪行为,提出警告。

四、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应考人员,威胁他人安全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代人考试者,由各地人事考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报省人事考试院备案。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人员的作答无效,试卷按零分处理。

1、不按规定填(涂、写)姓名、准考证号的;

2、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

3、未用规定作答工具答题或涂答题卡的;

4、用汉语以外语言文字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

七、应考人员有其他违纪行为,可视其情节参照本规定第一至三条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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