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试方法
1、开考比例
岗位应聘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应不低于3:1的比例,低于3:1的比例,取消岗位招聘计划。
2、考试方式
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百分制计算综合成绩,其中笔试占总成绩的60%、面试占总成绩的40%)。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主要测试文字等综合素质。笔试成绩电话通知本人。
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排名先后,按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
(五)体检与考察。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湘人发〔2005〕31号)的规定执行。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等。有体检和考察不合格者,按应聘同一岗位人员综合成绩排名先后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
六、公示
根据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三湘风纪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七、聘用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后,被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被聘人员享受事业单位编制内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咨询电话:0731-82217235。
湖南省纪委、省监察厅
20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