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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0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来源:江西人事考试网 2010-6-18 14:30:43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

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一、笔试期间,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考试机构或者招聘管理部门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滇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考试机构或者招聘管理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且5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四、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招聘管理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给予其终身不得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对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告知书应当寄送应试人员,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六、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考生,威胁他人安全者,触犯国家法律,应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七、考生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或者未用现代汉语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该科目(场次)成绩按零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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