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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沈阳)招聘人员公告

来源:2exam.com 2013-6-3 9:16:42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应在收到体检结果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将在接到应聘者申请后的7日内安排复检。用人单位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将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复检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参加原体检的医生不能参加复检。
根据需要,思想政治考核与体检环节的先后次序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公示与聘用
公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进行。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为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高校毕业生见习期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递补
考核结束后,因考生自愿弃权或因考核、体检、公示等环节出现不合格人员而产生空缺名额时,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实施递补。如需递补,由省交通厅上报省人社厅批准后,按面试或试讲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确定递补人员在一周内完成。
五、其它
1、应聘者应确保通讯畅通,因个人通讯不畅通原因未能通知到本人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2、专业条件参照《2013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专业(学科)指导目录》执行,如考生所学专业未被列入上述《指导目录》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要求。
3、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征得报考者所在机关(单位)同意。其余人员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
5、应聘者所留联系方式应保持畅通有效,如因应聘者通信不畅而引起的信息传递问题,由应聘者本人负责。
6、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3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3]43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招聘工作有关信息请查阅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网站(www.lncc.edu.cn)
 附件: 2013年上半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xls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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