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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2010上半年招聘笔试公告

来源: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2010-6-28 16:48:28

 

现将2010年上半年辽宁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笔试时间:

2010717上午9001130

二、笔试地点

沈阳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学校,原辽宁省实验学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

三、笔试内容

2010年上半年辽宁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使用教材一览表(见附件)

四、领取准考证

请于201071614001630,到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507室领取(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9号,北陵公园正门西侧200米),联系人:郝宝华,联系电话:26901853

五、考场规则

1、在考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应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应考人员间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严禁将手机、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电子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电子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严重违纪处理,取消考试资格。

5、试卷发放后,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信息,不得做其他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6、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题本、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8、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题本、试卷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题本、试卷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9、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六、应考人员违纪处理

1、笔试期间,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2、笔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纪行为。

1)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任何标记的;

2)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3)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4)偷看他人答题,或者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5)夹带资料、偷换试卷,传递纸条或其他物品的;

6)不符合报考条件而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证件者;

7)请他人替考的;

8)未按规定,携带笔试禁用的电子设备和其他工具至座位的;

9)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10)试卷作答情况与他人雷同的(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11)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12)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13)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3、对于应考人员的严重违纪行为,一律取消其考试资格。对于应考人员的其他违纪行为,提出警告。

4、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应考人员,威胁他人安全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5、代人考试者,由考试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报省人社厅备案。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人员的作答无效,按零分处理。

1)不按规定填(涂、写)姓名、准考证号的;

2)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

3)未用规定作答工具答题或涂答题卡的;

7、应考人员有其它违纪行为,可视其情节参照本规定第一至三条办法处理。

附:2010年上半年辽宁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使用教材一览表。

 

 

                   省教育厅人事处

                           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文件: 2010年上半年辽宁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使用教材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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