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体检、考核
(一)体检。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按招聘岗位数量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核人选(成绩相同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体检出现不合格者,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递补。
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要求由用人单位组织进行。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需要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考生,不予聘用。
(二)考核。招聘单位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全面了解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等情况。同时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十二、公示、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公示的内容为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报考岗位、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聘单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备案并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本《公告》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电话咨询时段: 上午9:00-17:00 (周日休息)。
招聘政策咨询电话:
市卫生局02423215930、0242341256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422539024
报名技术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宣传管理办公室 02422539006
考务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办公室02422532562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