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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人民检察院2012公开遴选检察人员公告

来源:内蒙古人才网 2012-9-11 9:20:27

 经包头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同意,包头市检察院、稀土高新区党工委决定面向全市各级机关遴选检察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和人数

  1、包头市检察院10名(科员职级),其中综合文字职位2名,公诉检察业务职位2名,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职位2名,职务犯罪侦查检察业务职位2名,其他检察业务职位2名;

  2、稀土高新区检察院检察业务职位5名(科员职级)。

  二、遴选资格和条件

  (一)热爱检察工作,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具有遴选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二)已登记并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历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2年9月1日以后出生);

  (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报考检察业务职位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列政法专项编制并从事政法工作满3年以上;

  2、包头市检察院检察业务职位须取得国家司法考试A类职业资格证书,稀土高新区检察院检察业务职位须取得国家司法考试A类职业资格证书或B类职业资格证书;

  3、须具有遴选职位的相关工作经历。其中市检察院公诉检察业务职位需具有基层公诉检察业务工作经历3年以上,或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经历3年以上;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职位需具有基层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经历3年以上,或法院民商事行政审判业务工作经历3年以上;职务犯罪侦查检察业务职位需具有基层职务犯罪侦查检察业务工作经历3年以上,或公安机关侦查业务工作经历3年以上;

  (六)报考市检察院综合文字职位,须列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并从事行政工作或政法工作满3年以上,同时具有综合文字工作经历3年以上;

  (七)身体健康;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遴选:

  1、曾因违法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或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遴选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三、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本人自愿报名,填写《包头市检察院遴选检察人员报名表》或《稀土高新区检察院遴选检察人员报名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由遴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

  报考包头市检察院职位的,只可报考一种职位。包头市检察院职位与稀土高新区检察院职位不可交叉报考。

  (二)笔试。采取闭卷方式,不确定考试范围,不指定复习资料。试题包括应知应会的公共基础知识和岗位专业知识,满分为100分。

 (三)计算机应用测试。采取计算机上机操作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试者计算机基本应用能力,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不到60分者不得进入下一程序。计算机应用分数不计入总成绩。

  (四)面试。计算机应用考试合格者,依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主要考察应试者与职位相匹配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和职位适应能力等,满分为100分。

  面试工作结束后,按遴选职位,依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加权计算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员。

  (五)考察。全面考察遴选对象德、能、勤、绩、廉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六)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在指定医疗机构统一进行。

  经考察或体检不适合选用的,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公示。根据笔试面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确定拟遴选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八)试岗。公示结束后,由遴选机关办理借调试岗手续,进行为期3个月的试岗。

  在公示和试岗期间,凡发现有不良反映等影响遴选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取消遴选资格,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试岗期间,拟遴选人员原单位保留其编制、职位。试岗期间不合格的,继续回原单位工作。

  (九)调动审批。试岗期满,符合遴选条件的,由遴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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