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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民检察院2012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简章

来源: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2013-1-4 9:49:41

 

(二)资格复审

1、进入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报名网站打印专业测试准考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毕业证、学位证、二代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专业测试准考证和相应证明材料等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

2、户籍在集体户上的考生须提供本人户籍页复印件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区外内蒙古生源毕业生还须提供有本人户籍注销页的家庭原户口簿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

3、六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其中,对于纳入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应聘者须提供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的储备文件(或花名册)、储备协议以及储备期内各年度考核合格的考核表。

4、资格复审将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隐瞒在读大学生或研究生和试用期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占正式编制)聘用人员等真实身份以及提供虚假工作经历证明的,一律取消专业测试资格。

5、对应聘人员因资格复审不合格、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资格复审等情况导致未达到开考比例的,从未进入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一次,并电话通知递补人员进行资格复审、体能测评。

六、体能测评

(一)资格复审通过的人员,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和《关于录用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体能测评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进行体能测评。

(二)内容包括: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纵跳摸高。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对未能按要求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取消专业测试资格。体能测评后出现的缺额,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进行体能测评,递补只进行一次。

七、专业测试

(一)专业测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

(二)通过资格复审进入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在资格复审时交专业测试考务费50元。未按照要求交费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专业测试资格。2012年毕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考务费;2011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减半收取;2010年及以前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收取全费。

(三)专业测试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另行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四)结构化面试可选择蒙汉一种语言作答,不得混用,不按规定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五)专业测试工作结束后,按照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占40%、专业测试成绩占60%的比例加权计算考生的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公共科目考试总成绩×40%+专业测试成绩×60%

(六)考试总成绩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七)按照加权总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同时按计划聘用人数与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并在北疆先锋网上公布。

八、体检与考察

(一)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文件要求进行。还要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检查有关体检项目。体检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具体时间和地点在报名网站通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考察。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全面了解被考察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不合格的,从参加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九、确定拟聘人员和公示

(一)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由自治区检察院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对拟聘人员在北疆先锋网进行公示,同时公布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检察院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期限为7天。

(三)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
十、聘用

(一)经公示确定聘用的工作人员,由自治区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或调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二)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管理和社会保险制度。签订聘用合同,并在自治区人事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合同鉴证。之后,按管理权限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办理进人计划卡,再办理列编、工资、社保等相关手续。

(三)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对已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尚在合同期内的拟聘人员,如原所在单位不同意与其解除合同,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十一、纪律和监督

(一)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根据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必须回避。

(二)公开招聘工作期间,接受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检察院监察室的监督。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有关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四)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其他

(一)本次公开招聘公共科目考试不指定任何复习材料和考试大纲。

(二)未尽事宜及临时通知随时在北疆先锋网的“2012年自治区检察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专栏”公告。

(三)本简章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检察院负责解释。

(四)咨询和举报电话

咨询电话:

0471-4628901、4628927、4628928

0471-4816800(报名技术咨询)

举报电话:0471-4818499


附件:

减免考务费申请表及各盟市检察(分)院联系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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