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事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办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全区基层物价检查机构人员过渡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发[2009]18号)对基层物价检查机构人员过渡作如下规定:
一、过渡范围
(一)全区基层物价检查机构占编在物价检查岗位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过渡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过渡:
1、被劳动教养或受刑事处罚的人员;
2、机关工勤人员和临时工;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
4、自治区审批列入参照管理单位后,违规调入的人员;
5、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过渡办法
过渡工作,以各局、所为单位在自治区核定的行政编制内,采取考核过渡或考试录用过渡办法进行。
(一)采取考核过渡办法的对象是:
1、1997年12月31日以前,占编在物价检查岗位或在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工作,至今仍在物价检查岗位工作的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
2、符合调任条件,由市、县党委、政府任命到物价检查机构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
3、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采取考试录用过渡办法的对象是:
1、2004年3月19日以前,占编在物价检查岗位或在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工作,至今仍在物价检查岗位工作的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
2、2004年3月19日以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批准参照前进入物价检查岗位工作,至今仍在物价检查岗位工作的已予以"参照登记"的人员;
3、2001年10月10日以前,占编(惠农区物价监督检查所除外)在物价检查岗位或在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工作,至今仍在物价检查岗位工作的不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
经资格审查,下列人员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过渡对象、条件,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从2009年3月10日至3月16日。如反映下列人员的资格问题,可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室0951-5033732
公务员管理处0951-4115075
附件:全区基层物价检查机构过渡人员名单(共173人)
二○○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