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示
(一)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调动人员,面向社会进行5天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否则,不予受理。
(二)拟调动人员名单公示后,反映情况不实或有反映但不足以影响调动资格的,办理相关手续;对有反映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取消调动资格,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调动;反映情况属实的,不予调动。
九、流动
(一)公示合格者,到县政府总值班室试用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县人社部门办理流动相关手续。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退回原单位。
(二)流动人员根据县政研室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实行聘用合同制和人事代理制,按照县政研室实际重新聘用确定岗位等级。
十、递补
因考核、公示、调动等环节取消资格或者自动放弃流动资格而出现的岗位缺额,经研究同意后,在参加了笔试落选人员中按本公告择优办法和调动成绩高低依次等额递补。
十一、纪律与监督
(一)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考调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必须回避。从事考务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考调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二)考调工作做到考调条件、范围、方法和程序、考试成绩、结果四公开。严格执行《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川人发〔2003〕56号)等规定,考调各关键环节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要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考风考纪。对违反人事纪律的,出具虚假材料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和违反考试考调有关规定的报考人员,取消考调资格。
十二、本公告由兴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31-8823025(兴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