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领导,其主要任务是:
(一)审定引才计划和工作计划;
(二)审定年度经费预(决)算;
(三)审定资助对象、资助内容及资助额度;
(四)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引进工作中的统筹协调。组织、人社、财政、科技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做好人才引进工作计划,及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引进高层次人才落实待遇申请由人才引进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做好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切实防止和纠正闲置、浪费人才的现象。
第三十三条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情况的检查监督。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对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计划执行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人才作用发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引进与需求不符、人才使用不当、经费管理不善的用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单位暂停核拨当年度人才引进经费或核减经费预算;对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