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帮教工作
一、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
1994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6部委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二、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6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司法所的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
三、安置帮教工作范围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6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司法所的安置帮教工作范围包括:
(一)对服刑、在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二)向刑释解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
(三)引导、扶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四)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