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经贸职业学院2010年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来源:山东人事信息网 2010-10-29 9:52:34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需按招聘信息公布的要求,向我院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聘的,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等;在职人员应聘的,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介绍信;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聘的,提交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等。取得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在面试前3天仍未提交有关材料的,则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六、笔试、面试、考核体检与签订聘用合同
(一)笔试
笔试工作主要考察招聘岗位相应专业知识。笔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成绩。报名结束后,对应聘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计划招聘1人的,原则上取消招聘计划;计划招聘2人以上的,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计划。笔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面试
根据招聘计划和招聘岗位依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面试采用百分制,面试内容主要是应聘岗位相关专业知识和应用能力,一般采取试讲和面试官提问的方式进行。
(三)考核体检
按照笔试和面试各占50%的比例计算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岗位由高分到低分以招聘人数1.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选。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拟聘用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原则上在省级及以上医院进行,如考核、体检人员不合格的,从其他进入同一岗位考核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四)签订聘用合同
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公示7日无异议的,由我院或省供销社提出聘用意见,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办理调动、派遣等相关手续,双方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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