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3773考试网公务员考试山东正文

莱城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来源:莱城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8-31 16:07:10

 

莱城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新进人员的招聘管理,建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新型用人机制,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莱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控制在编制限额范围内,由人事行政部门或委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考、用人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实行人事代理。统计在用人单位的编制数量和工资总额之内。

 

第二章   招聘计划

 

第四条  事业单位依据本单位编制空额和工作需要,确定拟招聘人数、招聘的岗位、专业要求及资格条件等,报区人事行政部门。

第五条  区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各事业单位的需求情况,拟定招聘计划,报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后,予以实施。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六条  发布招聘简章。根据招聘工作方案拟定《招聘简章》,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人事信息网或大众媒体上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公开招考。由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委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报名、考试、考察、体检等,确定招聘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八条  招聘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签字生效。聘用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聘期一般为三年,其中聘用新毕业大学生试用期为一年,有工作经历的试用期半年。

第九条  招聘人员被聘用后,由聘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档案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代理。

第十条  对招聘人员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办法参照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有关规定,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解聘、续聘或提高待遇的依据。考核合格的如本人愿意,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或刑事处罚的予以解聘。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十一条  招聘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工龄补贴(标准见附表)。试用期执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人员的工作量、考核等情况确定,月工资额由聘用单位提出初步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现行财政渠道发放。

第十二条  招聘人员享受聘用单位其他事业人员同等政治待遇。与其他事业人员统一参加岗位竞聘。

第十三条  按企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七章     

 

第十五条  部门因工作需要自行聘任的,不适用本办法,由单位自行研究聘任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莱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招聘人员工资标准核定表

 

 

 

 


附件:

招聘人员工资标准核定表

 

 

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平均水平)

大专

大学

研究生

硕士

博士

 

1139

1169

1254

1329

759

员级

1292

 

 

 

869

初级

1410

1436

1500

1558

933

中级

1762

1788

1852

1910

1147

高级

2229

2255

2319

2377

1325

另外:招聘人员在莱城区服务每满一年,增加工龄补贴每月20元。

 

触屏版 电脑版
3773考试网 琼ICP备1200340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