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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公安系统2012年公开招聘事业人员简章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就业网 2012-7-20 14:50:20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事部、公安部人发[1996]8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6〕23号)和定陶县委《关于加强人民警察培训工作的通知》(定委[2012]28号)的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定陶县公安系统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财政拨款事业人员40名。现将招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应聘县级公安系统公安类专业岗位的人员应为国家计划内警察院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应聘县级公安系统非公安类专业的人员应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定陶县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4年7月1日以前出生),28周岁以下(1984年7月1日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四)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遵纪守法;

(五)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肢体功能障碍,除计算机相关专业、通信工程专业、临床医学专业、法律专业单侧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外,其他专业单侧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在各级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中被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聘纪律行为且不得报考的人员;

8、应聘人员回避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6年第6号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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