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确定人选和办理调动手续。经考察和体检合格后,按照有关程序,研究确定拟录用人选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未发现影响使用问题的,到县纪委监察局工作,试用期半年,试用期间工资待遇不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
四、纪律监督
公开考选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标准条件,严格程序步骤,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报考人员在考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在哪个环节发现,在哪个环节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取消其录用资格。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考试选拔工作公平、公正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简章由郯城县纪委监察局公开考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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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纪委监察局公开考选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