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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2013年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简章

来源:2exam.com 2012-12-11 13:07:22


  享受待遇标准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入伍后,统一安排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为1年。内容包括:入警培训、业务集训、当兵锻炼和岗位任职培训。
  2、培训结束且考核合格的接收对象,本科毕业生任命为副连职警官,授予武警中尉警衔;硕士研究生任命为正连职警官,授予武警上尉警衔。
  3、在住房、医疗、福利等方面均享受现役军人待遇,家属享受军属待遇。
  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按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所产生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负责。
  1、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接收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原学校: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
  ②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三证不全的;
  ③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④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⑤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2、岗前培训淘汰。接收对象在入警培训、业务集训、当兵锻炼和岗位任职培训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承训院校或承训单位综合考评后,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部队工作的,予以淘汰。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229号1507室)
  联系电话:021-28955252、021-28955258
  传       真:021-28955254
  邮       编:2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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