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以民族地方特色数字资源建设为核心,以基层服务网点建设为重点,依托各级图书馆、苏木乡镇综合文化站和社区文化中心,逐步建成以自治区、盟市分中心、旗县支中心和基层服务点为主体的覆盖全区城乡的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网络。加快推进基层服务网点建设。截至2007年底,全区已建成32个旗县级支中心,在此基础上,2008年要建成30个,2009年建成30个,2010年实现每个旗县建有支中心;641个苏木乡镇基层服务点建设要与苏木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统筹安排,2008年到2010年每年建成1/3;村级基层服务点要与农村牧区党员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基层点建设同步推进,共建共享,2008年覆盖率达到15%,随着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2009年达到60%,2010年实现全覆盖。加强文化共享工程数字资源建设,力争到2010年自有资源总量达到500GB,接收国家资源达到10TB,为各族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富有特色的文化信息产品和服务。加强共享工程网络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持续健康发展。
(三)苏木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工程。
苏木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管并重。2008至2010年,按照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规模,新建、改扩建615个集书报刊阅读、宣传教育、广播影视、文艺演出、科普教育、体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于一体的标准化、多功能苏木乡镇综合文化站。同时,继续争取国家支持,对撤乡并镇前有一定工作基础、服务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的386个文化站予以改造,使之继续发挥作用。苏木乡镇综合文化站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业务由旗县市区文化部门指导,日常工作由苏木乡镇管理。当地政府要为综合文化站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和相应的设施设备,提供其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对社区文化中心、村文化活动室等基层文化阵地建设,要在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和服务要求,确定设施建设标准,明确基本职责,完善管理办法。采取国家扶持、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现有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改造力度,到2010年基本实现苏木乡镇有综合文化站、行政村有文化活动室、社区有文化中心。
(四)农村牧区电影放映工程。
按照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农牧民受惠的原则,推进农村牧区公益性电影放映服务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多种所有制、多种放映主体和多种放映方式相结合,公共服务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农村牧区电影发行放映体系。实行农村牧区电影放映公益场次补贴制,按照国家每场补贴100元标准,对农村牧区电影公益放映场次予以补贴,对边远地区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在2007年农村牧区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覆盖全区60%的行政嘎查村的基础上,2008年要达到70%,2009年达到80%,2010年达到100%,实现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服务目标。推广农村牧区电影数字化放映服务,加快组建农村牧区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及卫星接收站。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实现数字电影在农村牧区的全覆盖。为此,“十一五”期间按平均每台数字放映设备覆盖23个行政村计算,全区共需要504台,每台估价4万元。国家计划资助我区229台,其余275台由自治区在2008~2010年分三批解决。继续积极争取国家资助,到2010年为所有旗县区配齐流动电影放映车。加强对国家投入车辆、设备和资金的管理,确保其发挥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室内放映,改善农村牧区电影放映环境。积极发展民营电影放映企业,鼓励各种所有制放映主体在完成政府购买的放映服务的前提下,开拓市场,搞活经营。
(五)草原书屋工程。
依托苏木乡镇文化站、行政嘎查村文化室及农村牧区基层组织活动场所等设施,按照政府资助建设、鼓励社会捐助、农牧民自我管理、创新运行机制的要求,稳步推进草原书屋建设。在已建成530个草原书屋的基础上,2015年前完成全区10746个行政嘎查村草原书屋的建设任务。其中,2008~2010年,与苏木乡镇文化站新建、改扩建同步建设示范型草原书屋641个,标准型草原书屋800个;2008~2015年,建设实用型草原书屋10035个,每年建八分之一。通过强化管理、改善服务,提高草原书屋的使用效益,切实建立起供书、读书、管书、用书的长效机制。
三、求真务实,拓宽思路,努力提高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供给能力
(一)以城市公共文化设施为骨干,大力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
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切实加强群艺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广播电视台(站)、互联网公共信息服务点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优化社区和农村牧区公共文化资源配置,形成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要切实把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并认真执行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政策规定。发展规划和城建等主管部门在编制审定新开发项目时,要严格执行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投资规定,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落实。在城镇主要街道、大专院校、公共场所、居民小区规划建立党报阅报栏和售报亭。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宾馆、机场、火车站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都要摆放一定数量的党报党刊供读者阅读。订阅党报党刊的经费可通过增拨书报刊购置专项经费和使用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等多种渠道加以解决。首府和盟市旗县主要城镇还应在交通枢纽和人流较为集中的地段设置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宣传广告设施,由各级党委宣传部统一掌握用于公益性文化宣传。边境旗县和偏远农村牧区要积极建设流动文化服务网络,配备流动服务车,开展流动文化服务。
(二)以加强软件建设和管理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文化设施的作用。
各级财政和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把加强软件建设和加强管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建设的重点,切实解决好目前普遍存在的“重建设、轻管理、轻使用”问题,以增加财政投入为主,通过多种渠道努力筹措经费,争取尽快为已建成的公共文化设施配齐必要的内部设备,特别是加强软件方面的投入;还要从加强管理入手,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积极探索多元化市场化投资模式、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使用、发挥好各类文化设施的功能和作用,吸引和组织广大农牧民、城镇居民开展各种经常性文体活动,使基层文化设施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普遍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各级图书馆和文化馆(站)要充分发挥综合功能,辐射和带动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开展。自治区各级宣传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益性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免费向社会开放。政府投资兴建的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要坚持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不得企业化或变相企业化,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用途,已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收回。
(三)以实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为龙头,大力加强公共文化产品生产。
全区各级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解放思想,拓宽思路,充分调动国办文化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加强适应人民群众需要的公共文化产品生产。要认真制定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规划,整合社会力量,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实施文化艺术精品工程。2008~2010年间,重点打造推出一批文学、戏剧、歌舞、电影、电视剧等文艺精品。通过健全完善评奖和再奖励制度、转变投资机制和实行以奖代投等多种措施,激励和引导公益性文化单位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着力提高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在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服务中的骨干作用。要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实践,逐步增加广播电视、电影、报刊为农村牧区服务的资源总量,通过政策上的倾斜和资金上的扶持,大力加强“三农”出版物的出版发行,购买优秀剧本提供给基层艺术表演团体使用或移植改编为农牧民群众演出。要特别重视加强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演出播映或译制出版的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通过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和制定各项优惠政策,大力繁荣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制作的报刊书籍和广播影视节目。要采取政府购买、项目扶持、贷款贴息、政策优惠等多种方式,支持文化企业生产质优价廉、安全适用的公共文化产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国家投资、资助或拥有版权的文化产品要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