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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