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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福建省卫生院招聘500名临床医学毕业生

来源:台海网 2009-2-7 11:26:19

台海网2月7日讯(海都报记者章微)今年,我省将公开招聘500名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本、专科应往届毕业生,到全省乡镇卫生院工作。近日,省卫生厅和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编办联合发出通知,公布了招聘条件及优惠政策。

  [招聘对象]本省高等院校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应往届毕业生。其中本科应往届毕业生300名,2007年及以后毕业的专科毕业生200名。

  各县(市、区)卫生局直接采取面试、考核方式招聘,择优录取。受聘毕业生须在卫生院连续工作5年以上。今年8月底前,签订就业协议。

  2009年9月底前,拟聘的本科生持就业协议,到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省卫生厅科教处)报到,统一安排到本省三级医院进行2年的临床培训。

  而专科毕业生,须先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专升本”入学考试,才能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就业协议。专科生持就业协议和“专升本”录取书,进入3年的本科阶段专业培养和临床能力培训。2月23日—24日,符合招聘条件的专科毕业生到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联考联招报名网(http://vtc.fjnu.edu.cn或http://www.fujianzsb.com)下载报名表格。

  [优惠政策]参训的本、专科毕业生,在学习、培训期间,由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助费;本科毕业生再由培训医院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助费(含缴纳各类社会保障金)。

  拟聘人员培训期满后,到所签约的县(市)卫生局报到,进入有空编的乡镇卫生院工作,至少连续工作5年。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

  对到山区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5年的本科毕业生,实行学费代偿制,省级财政给予每人25000元一次性补助。

[责任规定]如未履行就业协议相关条款赴乡镇卫生院工作者,3年内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不予聘任。

  培训后未上岗的人员,必须按照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费(本科生2.4万元/年、专科生1.2万元/年)的5倍向政府(医院)赔偿培训费。培训过程流失的,按已发放生活补助费的5倍赔偿;未满服务年限的,按所缺服务年限的生活补助费的5倍赔偿。培训期间因表现不好,经补考仍未能取得合格证书的,所签约的县(市)不予办理聘用手续的,按已发放生活补助费的5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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